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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市政园林局,成立于2002年初,由原厦门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和厦门市园林风景管理局合并组成,是主管全市市政园林行政管理的市政府工作部门。行政级别为副厅级,内设十四个处室、核定人员编制78名。

单位法人代表:蔡允嘉(局长)

办公地点:建设大厦8、9、10、11、12楼(厦禾路362号)

单位承担的主要职能有: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市政公用环卫和园林绿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订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相关政策并监督实施。
(二)参与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和实施市政园林专业规划;制定城市市政建设、园林绿化、市容环卫、供水节水、燃气、公共场站的中长期发展目标和年度计划,并负责监督实施。
(三)负责本局及局属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负责城市市政园林资源调查评估和档案管理工作。
(四)审报市政公用环卫园林绿化设施建设项目和维护专项工程项目以及资金计划及其分配。
(五)组织市政、市容环境卫生、给排水和节水、污水处理、燃气、公共场站、园林绿化等设施建设、维护和管理。
(六)指导和管理城市管线工程建设。
(七)指导和管理城市市容环境整治工作。
(八)审定和指导城市开发小区的市政公用环卫设施的规划设计和施工,并实行监督、组织竣工验收、交付管理。
(九)组织审定园林绿化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并监督实施;审核城市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绿地率和设计方案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划定城市绿线并进行管理;审核园林绿地、风景名胜资源保护范围和风景名胜区重要景点内的建设项目的立项和规划设计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改变园林绿化用地性质的审批工作。
(十)指导、监督工程的招投标、监理及质量安全;制定工程质量地方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对市政园林工程项目进行验收,参与对城市建设项目中市政园林配套工程的验收。
(十一)制定市政公用环卫管理标准和园林绿化养护质量等级并监督实施;组织对全市市容环卫、市政设施、道路养护和园林绿化养护等进行考评。
(十二)负责新建公园的验收和定级工作;检查、监督公园的改建、扩建和管理;负责全市新建、改建、扩建游乐园的审查和登记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对公园、游乐园内的游艺机和游乐设施的安全运行实施监督和管理。
(十三)组织编制全市风景名胜资源保护规划;负责风景名胜资源的调查评估和等级审查申报工作;协调、指导、检查、监督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
(十四)组织协调和指导检查全市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和岛内护林防火工作;负责规划区内树木砍伐、移植和临时占用绿地的审批工作;审定绿化补偿费和异地绿化补偿费。
(十五)制定古树名木保护等级标准,并组织资源调查;指导、检查、监督全市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十六)制定市政园林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重点科研项目研究及科技成果鉴定、申报和推广;组织实施重大技术引进和创新工作;组织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
(十七)制订市政园林行业人才培养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局系统干部职工的专业教育和岗位培训工作;指导局系统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技术等级考核及劳动、安全、保卫等工作。
(十八)指导、督促、检查局属单位的党、政、工、团组织建设及其班子建设。
(十九)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二十)指导、协调、检查和监督各区市政建设和园林绿化管理工作。
(二十一)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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