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局长信箱
网上审批
  用户名: 密 码: 域 名:
   网站首页   |   组织机构   |   政策法规   |   办事指南   |   政府信息公开   |   依申请公开   |   意见箱   |   景观欣赏   |   下载中心  |   党建之窗  |   百件实事网上办
          百件实事网上办
      公共交通服务
      自来水服务
      公园
      燃气服务
      市容环卫
 
          快速链接
友情链接:
    您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百件实事网上办 > 市容环卫
 厦门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范围和标准[返回]
发布时间: 2009-10-12           发布人:  admin         消息来源:  本站
厦门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范围和标准
一、征收范围;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范围和对象:本市已建成的城镇社区、街道和企事业单位。包括城区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城镇常住人口、暂住人口和机关、企事业单位、医院、学校、部队、社会团体、个体经营户、宾馆、酒店、商场、超市、娱乐场所、集贸市场、营业店铺、餐饮业及海上生活垃圾产生单位、船舶等单位,均应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二、收费标准:

征收对象

      

收费方式

收费时间

 

常住户

未实行物业管理每户每月10

社区居委会代收

按半年征收

 

实行物业管理每户每月3

物业公司代收

 

暂住人口

独立租住户

未实行物业管理每户每月10

社区居委会代收

按半年征收

 

实行物业管理每户每月3

物业公司代收

 

集体租住、单身公寓等非独立租住户

 

未实行物业管理每人每月4

社区居委会向出租户收取

 

实行物业管理每户每月1

物业公司向出租户收取

 

其它

委托代运生活垃 圾

1、月产生垃圾量在1000公斤以上(不含1000公斤)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医院、学校、部队、社会团体、宾馆、酒店、商场、超市、娱乐场所、集贸市场、营业店铺、餐饮业等单位按垃圾产生量征收,每吨征收75元(或垃圾以容积为0.24立方米方形吊桶装的每桶征收8元,垃圾以容积为0.3立方米圆形吊桶装的每桶征收10元,以桶征收的不满一桶以一桶计)。

各区环卫部门代收

按月征收

 

2、月产垃圾量在1000公斤以下(含1000公斤)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医院、学校、部队、社会团体、宾馆、酒店、商场、超市、娱乐场所、集贸市场、营业店铺、餐饮业等单位按以下两档征收:

1)月产生垃圾量在500公斤(含500公斤)以下的餐饮业每月征收40元,其它类单位的每月每单位(店、家)征收30元;

2)早餐工程、夜市摊点和临时摊点每月每摊征收30元;

(3)月产生垃圾量在500公斤以上,1000公斤以下(含1000公斤)的餐饮业每月征收75元,其它类单位的每月每单位(店、家)征收60元。

 

3、海上作业、运输船舶等产生的生活垃圾:

1)管理单位自运到清洁楼和海上环卫码头(或环卫部门指定点)的每吨征收60元;

2)委托环卫专业单位等到管理单位岸上垃圾存放点收集的每吨征收75元。

委托海上相关管理单位或服务单位代收

按月征收

 
 

4、废旧家具等大件垃圾每立方米征收45元。

各区环卫部门代收

实际发生时征收

 

自收自运生活垃圾

5、自收自运垃圾的单位(不包括已向居民收取垃圾处理费的社区居委会、物业管理公司)按以下标准征收:

1)自运到清洁楼,每吨征收60元;

2)自运到后坑垃圾处理基地,每吨征收40元;

3)自运到垃圾处理场(指当前的东孚垃圾卫生填埋场和同安垃圾处理场)的每吨征收20元。

垃圾接收单位代收

 
 

 

 

   网站首页 |  组织机构 |   政策法规   |  办事指南   |   政务信息公开   |  依申请公开   |   意见箱   |   景观欣赏   |  文件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
版权所有| 厦门市市政园林局       技术支持| 35互联(中国频道)        闽ICP备案号:02475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