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名称 |
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和防洪防海潮设施、湖堤、海堤许可 |
办理机构 |
厦门市市政园林局 |
| 办理地址 |
建设大厦8楼对外办事审批窗口 |
办理人员 |
陈艳鑫 |
| 咨询电话 |
0592-2667965 |
网上审批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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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时间 |
每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 下午14:30-16:30(冬春)下午15:00-17:00(夏秋)法定节假日除外 |
| 申办条件 |
1、重大庆典活动或建设施工等情况需占用主车道或辅道的,应持有市人民政府有关批准文件或会议纪要;
2、因建设施工需占用人行道(防洪防海潮设施、湖堤、海堤),应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占用车行道的,应制定合理的占用城市道路交通组织设计;
3、占用人行道设置候车亭、书报亭、电话亭、岗亭、电话交接箱、有限电视端子箱、指示牌等各类设施的,应提供城市规划部门或政府相关部门批准文件;
4、占用人行道进行门店装修的,应执有产权证明或工商营业执照;
5、占用车行道的,应取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文件;
6、占用道路作为停车场或集贸市场的,还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7、重大活动期间,应按许可机关要求限制施工。
(法律依据:第5项依据为《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6项依据为《厦门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26条,第1、2、3、4、7项由本实施办法规定) |
| 申办材料 |
1、建设工程占用道路(防洪防海潮设施、湖堤、海堤)的,须提供:a市规划局发放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b建设项目总平面图及地形图、管线设计图;c建筑用地红线图;
2、重大庆典活动或建设施工等情况需占用主车道或辅道的,应提供市人民政府有关批准文件或会议纪要;
3、占用人行道进行门店装修的,应提供产权证明或工商营业执照;
4、占用车行道的,还应提供城市道路交通组织设计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文件;
(法律依据:由本实施办法规定) |
| 办理依据 |
《厦门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25、26、41、42条 |
| 办理程序 |
1、向市政园林局市政设施管理处申请;
2、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复印件);
3、现场实地勘察;
4、签发审批意见,发放临时占道许可证。 |
| 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 |
根据法律规定收取占道费,收费标准按福建省物价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的闽价[1994]房字199号《关于核定城市道路占用收费标准的通知》的标准执行。 |
| 办理时限 |
5个工作日。 |
| 备注 |
一、申请表格:
《占用道路申请表》可向我局市政设施管理处索取或从我局网站下载。
《户外广告场地会签表》可向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或从网站下载。
《临时占道停车场申请表》可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领取。
二、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厦门市市政园林局市政设施管理处
三、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厦门市市政园林局
四、公示网站:厦门市市政园林局网
(http://www.xmszyl.gov.cn) |
| 类别 |
行政许可 |
| 是否网上审批 |
是 |
| 审批编号 |
A05 |
| 审批网址 |
http://spjc.xm.gov.cn/ |
| 审批系统类别 |
集中建设 |
| 许可内容 |
准许砍伐移植城市树木 |
| 许可数量及方式 |
没有数量限制,方式为审批 |
| 法律效力 |
申请人取得临时占道许可证后方可占用城市道路。 |
| 救济权力 |
1、当事人在申请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2、当事人的行政许可被驳回时,有权要求许可部门说明理由。 3、当事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4、许可机关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己经生效的行政许可时,当事人因此遭受财产损失,有权依法提出补偿。 5、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时,有权要求赔偿。 6、法律、法规规定的当事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当事人在行使权利的过程中,应同时履行《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其他相关规定的义务;维护国家利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行政机关的法定许可权利和正常的行政许可秩序。 |
| 证件及有效期限 |
审批同意后按规定交纳道路占用费后发放《临时占道许可证》,许可证必须标明占用的地点、面积、起止时间。许可期限最长为一年。 |
| 年审或年检 |
无 |
| 监督机构及电话 |
厦门市市政园林局纪检监察室 联系电话:0592-518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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