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局长信箱
网上审批
  用户名: 密 码: 域 名:
   网站首页   |   组织机构   |   政策法规   |   办事指南   |   政府信息公开   |   依申请公开   |   意见箱   |   景观欣赏   |   下载中心  |   党建之窗  |   百件实事网上办
          办事指南
      网上审批
      市政设施
      园林、绿化
      公交、燃气
      给排水
      规划、建设
 
          快速链接
友情链接:
    您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办事指南 > 网上审批 > 服务项目
  
   网上审批>>
   表格下载>>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项目名称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办理机构 厦门市市政园林局
办理地址 建设大厦8楼对外办事审批窗口 办理人员  陈艳鑫
咨询电话  0592-2667965 网上审批流程 查看
办理时间 每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 下午14:30-16:30(冬春)下午15:00-17:00(夏秋)法定节假日除外
申办条件   1、从事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的。
  (1)申请人是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
  (2)机械清扫能力达到总清扫能力的20%以上;机械清扫车辆(包括洒水车和清扫保洁车辆)应当具有自动洒水、防尘、防遗撒、安全警示功能,安装车辆行驶及清扫过程记录仪。
  (3)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及设备管理制度;配有作业服务必需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
  (4)作业服务运输车辆,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5)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停放场所。
  (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2、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粪便、厨余泔水)运输的。
  (1)申请人是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300万元。
  (2)垃圾运输应当采用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渗沥液滴漏功能,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
  (3)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及设备管理制度;配有作业服务必需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
  (4)作业服务运输车辆,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车辆行驶证。
  (5)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停放场所。
  (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3、从事海域环境保洁作业的。
  (1)申请人是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
  (2)配备海域(水域)打捞保洁必需的和运输应采用全密闭自动卸载的船只,配备装卸载设备及与经营项目相对应的作业保洁工具、收集容器、安全救生设备。
  (3)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及设备管理制度;配有作业服务必需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
  (4)作业服务的船只具有合法证件,作业人员有有效上岗证书。
  (5)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船只停放场所;
  (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4、从事城市生活垃圾(日常垃圾、粪便、厨余泔水)处理的。
  (1)申请人是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
  (2)卫生填埋场、堆肥厂和焚烧厂的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取得规划许可文件。
  (3)具有完善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规章制度。
  (4)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配备沼气检测仪器,配备环境监测设施,如渗沥液监测井、尾气取样孔,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等监测设备并与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联网。
  (5)具有完善的生活垃圾渗沥液、沼气的利用和处理技术方案,卫生填埋场对不同垃圾进行分区填埋方案,生活垃圾处理的渗沥液、沼气、焚烧烟气、残渣等处理残余物达标处理排放方案。
  (6)有控制污染和突发事件预案。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8)其他条件:
  A、从事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堆肥厂,日处理规模小于100吨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 500万元;大于100吨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有至少5名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中包括环境工程、机械、环境监测等专业的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垃圾处理工作经历,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B、从事生活垃圾焚烧厂,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亿元;有至少5名具有初级以上专业职称的人员,其中包括环境工程、机械、环境监测等专业的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垃圾处理工作经历,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法律依据:依据《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
申办材料   1、《厦门市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申请审批表》(一式二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3、企业验资证明;
  4、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证件材料;
  5、办公地点及机械、设备、设施、车辆、船只等配备情况材料;
  6、企业生产、经营管理规章制度;
  7、企业完成的工作业绩及所服务单位的评价材料;
  8、其它需要出具的有关证明或材料。
  (法律依据:由本实施办法规定)
办理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02项)。
办理程序   1、申请:申请人领取《厦门市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申请审批表》;
  2、受理:申请人向受理机关提交填写的《厦门市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申请审批表》和第五条2、3、4、5、6、7、8项的材料;受理机关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根据申办项目进行实地考察;
  3、审批:审批机关根据提交的申报材料和条件作出准许或不予准许决定。
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   不收费。
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备注   一、申请表格:
  申请人可向厦门市市政园林局索取《厦门市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申请审批表》,也可在厦门市市政园林局网站上下载。
  二、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厦门市市政园林局市政设施管理处。
  三、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厦门市市政园林局。
  四、公示网站:厦门市市政园林局网(http://www.xmszyl.gov.cn
类别  行政许可
是否网上审批
审批编号  A13
审批网址 http://spjc.xm.gov.cn/
审批系统类别  集中建设
许可内容    准许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
许可数量及方式  本许可没有数量限制,可直接向我局市政设施管理处申请。
法律效力  获得审批准许的,方可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
救济权力    1、申请人在申请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2、申请人的行政许可被驳回时,有权要求许可部门说明理由;  3、申请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的,可在自收到许可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建设厅或厦门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自收到许可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4、许可机关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时,申请人因此遭受财产损失,有权依法提出补偿;  5、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时,有权要求赔偿;  6、法律、法规规定的申请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当事人在行使权利的过程中,应同时履行《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其他相关规定的义务;维护国家利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行政机关的法定许可权利和正常的行政许可秩序。
证件及有效期限 在申请表上盖章;有效期为二年。
年审或年检  无
监督机构及电话

  厦门市市政园林局纪检监察室   联系电话:0592-5181107

   网站首页 |  组织机构 |   政策法规   |  办事指南   |   政务信息公开   |  依申请公开   |   意见箱   |   景观欣赏   |  文件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
版权所有| 厦门市市政园林局       技术支持| 35互联(中国频道)        闽ICP备案号:02475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