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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名称 |
厦门市瓶装燃气经营许可 |
办理机构 |
厦门市市政园林局 |
| 办理地址 |
建设大厦8楼对外办事审批窗口 |
办理人员 |
陈艳鑫 |
| 咨询电话 |
0592-2667965 |
审批流程 |
查看 |
| 办理时间 |
每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 下午14:30-16:30(冬春)下午15:00-17:00(夏秋)法定节假日除外 |
| 申办条件 |
1、依法核准登记的企业法人;
2、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3、固定的、符合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
4、稳定的、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
5、符合国家标准的供气设施;
6、相应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经过燃气专业培训的操作人员;
7、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与供气规模相适应的抢险抢修人员、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
8、安全管理和经营管理制度;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申办材料 |
1、《福建省瓶装燃气经营许可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验资证明。供应基地规模100立方米以下的,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00万元;100-200立方米的,不低于150万元;200立方米以上的,不低于200万元;
4、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5、公安消防机构的建筑防火设计审核意见、竣工验收合格意见书;
6、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压力容器产品现场安装、组装、制造的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或竣工验收意见;
7、保障稳定供应和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来源证明;
8、从业人员材料(职工一览表,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社会保险费材料;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任命文件、聘用合同及技术负责人职称证书;技术人员毕业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操作人员燃气专业培训证);
9、企业管理规章制度汇编(包括经营管理、安全管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
| 办理依据 |
《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修订)第十八条 |
| 办理程序 |
1,向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对申申请人持申请材料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依法受理;
3、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许可决定,符合条件的发给《福建省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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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 |
无 |
| 办理时限 |
20个工作日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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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别 |
行政许可 |
| 是否网上审批 |
是 |
| 审批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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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批网址 |
http://spjc.xm.gov.cn/ |
| 审批系统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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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许可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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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许可数量及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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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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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救济权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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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件及有效期限 |
无 |
| 年审或年检 |
实行年审制度 |
| 监督机构及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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