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名称 |
排水设施(包括防洪设施)动迁许可 |
办理机构 |
厦门市市政园林局 |
| 办理地址 |
建设大厦8楼对外办事审批窗口 |
办理人员 |
陈艳鑫 |
| 咨询电话 |
0592-2667965 |
网上审批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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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时间 |
每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 下午14:30-16:30(冬春)下午15:00-17:00(夏秋)法定节假日除外 |
| 申办条件 |
因城市建设确需动迁城市排水设施的,具备合法建设手续的允许动迁,同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厦门市城市规划和排水设计规范要求;
(2)、先建设替代的城市排水设施,经验收合格后,原有城市排水设施方可拆除;
(3)、所需迁移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4)、动迁雨水(防洪)设施,须制定暴雨期间的应急措施。
(法律依据:第1、2、3项依据《厦门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13、37条,第4项由本实施办法规定) |
| 申办材料 |
1、施工图设计阶段:
(1)书面申请报告;
(2)合法的建设手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红线及地形图等复印件);
(3)建设项目总平面图;
(4)建设项目室外管线综合图;
(5)拟改造管线的施工图;
(6)规划局对拟改造管线施工图线位的批复(仅限于拟改造后的线位位于:城市道路纵向线位或公建设施的保护范围内);
(7)有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所对施工图认可的审查意见;
(8)必要的设计说明、水量计算书。
2、开工前报备:
(1)施工期间临时排水方案
(2)道路挖破申请表(仅限于有挖破道路的情况)
(3)施工合同
(4)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
(5)监理合同
3、施工阶段:
(1)持开工审批表、破路许可证(仅限于有挖破道路的情况)开工
(2)管道隐蔽之前报市排水办检查(签订:排水工程隐蔽验收表)
4、竣工验收阶段:
书面报告、排水设施竣工图、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的评定意见、排水工程隐蔽验收表
(法律依据:由本实施办法规定) |
| 办理依据 |
《厦门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37、41条 |
| 办理程序 |
(1)申请人向厦门市市政园林局给排水处递交申请资料;
(2)审查排水设施动迁方案和排水设施动迁施工图;
(3)开工审批;
(4)新排水设施竣工验收,同意动迁。 |
| 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 |
不收费 |
| 办理时限 |
施工图阶段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开工审批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隐蔽工程验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竣工阶段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8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
| 备注 |
一、申请表格:
可向厦门市市政园林局给排水处索取或从厦门市市政园林局网站下载。
二、行政许可受理机关:
厦门市市政园林局给排水处
三、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厦门市市政园林局
四、公示网站:厦门市市政园林(http://www.xmszyl.gov.cn) |
| 类别 |
行政许可 |
| 是否网上审批 |
是 |
| 审批编号 |
A07 |
| 审批网址 |
http://spjc.xm.gov.cn/ |
| 审批系统类别 |
集中建设 |
| 许可内容 |
准许动迁排水设施(包括防洪设施) |
| 许可数量及方式 |
无数量限制,许可方式为审批 |
| 法律效力 |
取得动迁排水设施(包括防洪设施)许可方可进行动迁排水设施(包括防洪设施)施工。 |
| 救济权力 |
1、当事人在申请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2、当事人的行政许可被驳回时,有权要求许可部门说明理由; 3、当事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4、许可机关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己经生效的行政许可时,当事人因此遭受财产损失,有权依法提出补偿; 5、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时,有权要求赔偿; 6、法律、法规规定的当事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当事人在行使权利的过程中,应同时履行《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其他相关规定的义务;维护国家利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行政机关的法定许可权利和正常的行政许可秩序。 |
| 证件及有效期限 |
动迁排水设施批复,有效期限为长期 |
| 年审或年检 |
无 |
| 监督机构及电话 |
厦门市市政园林局纪检监察室 联系电话:0592-5181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