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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项目配套的市政工程设施建设审批
项目名称 建设项目配套的市政工程设施建设审批 办理机构 市市政园林局
办理地址 建设大厦3楼-市建设管理服务中心 办理人员  
咨询电话  0592-8129113 网上审批流程  查看
办理时间 每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 下午14:30-16:30(冬春)下午15:00-17:00(夏秋)法定节假日除外
申办条件

 (一)建设项目配套的市政工程设施建设审批

1、满足规划部门“两证一书”要求;

2、建设项目配套的市政工程设施建设设计符合国家技术标准;

3、取得相关批文:

(1)市政府核发的建设用地批复及用地红线附图;

(2)市规划局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批复通知书》;

(3)工业、医疗项目需附“环评”报告;

(4)法院、市规划局对拍卖的建设项目的相关批文等。

4、符合以下规范:

(1)、《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37—90  ;

(2)、《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  ;

(3)、《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J114—2001);

(4)、《民用建筑设计通则》BG50352--2005 ;

(5)、《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98 ;

(6)、《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3年4月;

(7)、《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J14—87(1997年版);

(8)、《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J13—86;

(9)、《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

(10)、《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17051--1997;

(11)、《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规范》GB50335--2002;

(12)、《福建省建筑工程施工图文件设计深度及总说明要求》 第一册“建筑工程建筑专业”;

(13)、《厦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厦门市规划局,二00五年一月);

(二)建设项目配套的市政工程设施建设竣工验收

按《厦门市市政园林工程施工图(建设项目市政设施配套、园林工程)审批书》  、《厦门市市政园林工程审批意见书》施工。(法律依据:第(一)1、2、4依据《厦门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要求;其他由本实施办法规定)

申办材料

 (一)建设项目配套的市政工程设施建设审批

1、市政府核发的建设用地批复及用地红线附图;

2、市规划局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批复通知书》、建设用地(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

3、设计说明书(对总平、园林绿化,交通组织,给排水、燃气、小区路灯、环卫等市政工程设施的设计说明)原件或复印件一份(加盖报送单位公章);

4、加盖市规划局“方案阶段”、“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审核章的总平面布置图、管线综合图复印件一份;

5、总平面图、管线综合图和CAD设计磁盘各一份;

6、有设置食堂、餐饮的各楼层平面布置图(建筑)一份;

7、住宅的地下、地上一层及标准层给排水平面布置图;室外给排水平面布置图各一份;

8、工业、医疗项目需附“环评”报告复印件一份(加盖报送单位公章);

9、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市政园林工程审查意见书。

(二)建设项目配套的市政工程设施建设竣工验收

1、《厦门市市政园林工程施工图审批书(建设项目市政设施配套、园林工程)》(下称《审批书》)复印件;

2、(按《审批书》要求需送)加盖“市政园林审核专用章”的总平图、管线综合图;

3、监理部门对市政工程施工质量的评定意见;

4、《排水许可证》复印件;

5、《审批书》中的其他要求。

(法律依据:由本实施办法规定)

办理依据  《厦门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第十五条
办理程序

 十、行政许可程序:

1、业主填写申请表格、提交申请材料;

2、收件(如材料不齐则出补件受理单);

3、市市政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验收;

4、正式出文(如不符合要求则出过程补件意见)。

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  无
办理时限  自受理次日起建设项目配套的市政工程设施建设审批2个工作日,建设项目配套的市政工程设施建设验收7个工作日作出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备注   一、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厦门市市政园林局规划建设处

  二、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厦门市市政园林局

  三、公示网站:

  厦门市建设管理服务中心网站   http://www.cmsc.xm.gov.cn/gb/index.jsp

  厦门市市政园林局网站   http://www.xmszyl.gov.cn
类别  行政许可
是否网上审批  是
审批编号  A12
审批网址  http://www.cmsc.xm.gov.cn/gb/index.jsp
审批系统类别  
许可内容 凡在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区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和使用市政工程设施的建设工程项目,均应进行建设项目配套的市政工程设施建设审批与竣工验收。
许可数量及方式   本许可事项无数量限制,行政许可方式是直接申请。
法律效力  建设项目配套的市政工程设施建设,取得《审批书》、《意见书》后实施,并作为竣工验收的依据。
救济权力

 1、当事人在申请行政许可的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与申辩权;

2、当事人在申请行政许可的过程中,依法享有要求许可部门组织听证的权利;

3、当事人的行政许可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许可部门予以说明理由;

4、当事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5、许可机关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时,当事人因此遭受财产损失,有权依法提出补偿;

6、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7、法律、法规规定当事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当事人在行使权利的过程中,应同时履行《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其他相关规定的义务;维护国家利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行政机关的法定许可权利和正常的行政许可秩序。

证件及有效期限

 (—)建设项目配套的市政工程设施建设审批

《厦门市市政园林工程施工图(建设项目市政设施配套、园林工程)审批书》(下称《审批书》) 、《厦门市市政园林工程审批意见书》(下称《意见书》)。有效期限为长期有效。

(二)建设项目配套的市政工程设施建设验收

《厦门市市政工程设施验收意见书》。有效期限为长期有效。

年审或年检  无
监督机构及电话

市监察局驻市建设管理服务中心监察室(监督电话:8129110)、厦门市市政园林局纪检监察室(监督电话:51818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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