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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设项目配套的市政工程设施建设审批
1、满足规划部门“两证一书”要求;
2、建设项目配套的市政工程设施建设设计符合国家技术标准;
3、取得相关批文:
(1)市政府核发的建设用地批复及用地红线附图;
(2)市规划局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批复通知书》;
(3)工业、医疗项目需附“环评”报告;
(4)法院、市规划局对拍卖的建设项目的相关批文等。
4、符合以下规范:
(1)、《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37—90 ;
(2)、《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 ;
(3)、《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J114—2001);
(4)、《民用建筑设计通则》BG50352--2005 ;
(5)、《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98 ;
(6)、《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3年4月;
(7)、《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J14—87(1997年版);
(8)、《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J13—86;
(9)、《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
(10)、《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17051--1997;
(11)、《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规范》GB50335--2002;
(12)、《福建省建筑工程施工图文件设计深度及总说明要求》 第一册“建筑工程建筑专业”;
(13)、《厦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厦门市规划局,二00五年一月);
(二)建设项目配套的市政工程设施建设竣工验收
按《厦门市市政园林工程施工图(建设项目市政设施配套、园林工程)审批书》 、《厦门市市政园林工程审批意见书》施工。(法律依据:第(一)1、2、4依据《厦门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要求;其他由本实施办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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